1)第12章 砺 志 (5)_蔡元培论人生·修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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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生计者,万事之基本也。人苟非独立而生存,则其他皆无足道。自力不足,庇他人而糊口者,其卑屈固无足言;至若窥人鼻息,而以其一颦一笑为忧喜,信人之所信而不敢疑,好人之所好而不敢忤,是亦一赘物耳,是皆不能自存故也。

  人于一事,既见其理之所以然而信之,虽则事变万状,苟其所以然之理如故,则吾之所信亦如故,是谓自信。在昔旷世大儒,所以发明真理者,固由其学识宏远,要亦其自信之笃,不为权力所移,不为俗论所动,故历久而其理大明耳。

  凡人当判决事理之时,而俯仰随人,不敢自主,此亦无独立心之现象也。夫智见所不及,非不可咨询于师友,唯临事迟疑,随人作计,则鄙劣之尤焉。

  要之,无独立心之人,恒不知自重。既不自重,则亦不知重人,此其所以损品位而伤德义者大矣。苟合全国之人而悉无独立心,乃冀其国家之独立而巩固,得乎?

  勇敢而协于义,谓之义勇。暴虎冯河,盗贼犹且能之,此血气之勇,何足选也。无适无莫,义之与比,毁誉不足以淆之,死生不足以胁之,则义勇之谓也。

  义勇之中,以贡于国家者为最大。人之处斯国也,其生命,其财产,其名誉,能不为人所侵毁。而仰事俯畜;各适其适者,无一非国家之赐,且亦非仅吾一人之关系,实承之于祖先,而又将传之于子孙,以至无穷者也。故国家之急难,视一人之急难,不啻倍蓰而已。于是时也,吾即舍吾之生命财产,及其一切以殉之,苟利国家,非所惜也,是国民之义务也。使其人学识虽高,名位虽崇,而国家有事之时,首鼠两端,不敢有为,则大节既亏,万事瓦裂,腾笑当时,遗羞后世,深可惧也。是以平日必持炼意志,养成见义勇为之习惯,则能尽国民之责任,而无负于国家矣。

  然使义与非义,非其知识所能别,则虽有尚义之志,而所行辄与之相畔,是则学问不足,而知识未进也。故人不可以不修学。

  勤勉者,良习惯之一也。凡人所免之事,不能一致,要在各因其地位境遇,而尽力于其职分,是亦为涵养德性者所不可缺也。凡勤勉职业,则习于顺应之道,与节制之义,要精细寻耐诸德,亦相因而来。盖人性之受害,莫甚于怠惰。怠惰者,众恶之母。古人称小人闲居为不善,盖以此也。不唯小人也,虽在善人,苟其饱食终日,无所事事,则必由佚乐而流于游惰。于是鄙猥之情,邪僻之念,乘间窃发,驯致滋蔓而难图矣。此学者所当戒也。

  人之一生,凡德性才能功业名誉财产,及其他一切幸福,未有不勤勉而可坐致者。人生之价值,视其事业而不在年寿。尝有年登期耋,而悉在醉生梦死之中,人皆忘其为寿。亦有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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