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)第848章 大中华法典_重生吕布一统三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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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员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如果法律法规不能通过,各级议政院有权督促各级官府司法部门修正该法律法规直至通过。如果有关部门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法律法规的制定、修改,该部门司法负责官员必须引咎辞职。

  在中华帝国开国之前,法律实践都是有罪推定,只要有人起诉被告人有罪,司法机关就假定被告人有罪,把被告人关押起来,被告人的家属必须要找到证明被告人清白的证据去洗脱自己,而相关的办案人员则一直追查被告人的犯罪证据,将自己办案经验的滥用,很多刑事侦查的办案人员。特别是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,容易迷信自己的办案经验,在接触一起案件时,不仔细研究案子本身的特殊性和不同案件之间的差异性,而是根据经验形成的思维定式。依靠主观印象有选择地去认定案件事实,忽视了定罪量刑的最基本依据—证据,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。

  有罪推定是一种严重错误的职业心理,它会让办案人员忽视客观真相,只认有罪证据,忽视无罪证据,有时甚至对送到眼前的无罪证据都置之不理,最终造成冤案。

  吕布在《宪法》里确立了“无罪推定”的司法侦查原则,给予一条规定“未经法院依法判决,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,”并在《刑事诉讼法》里做了详细规定,在刑事司法的各个阶段,只有法院有权判定一个人有罪无罪,所以在法院未判决之前,任何司法机关逮捕的嫌犯都只能以提起公诉为界,被称为“犯罪嫌疑人”和“被告人”,司法机关在侦查阶段,应该客观地收集各种证据,而不是给任何人定罪。

  吕布为了保证每个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,不让冤案频发,特别制定了严格的司法人员渎职惩罚法案和国家赔偿法案,一旦公民受冤,国家赔偿之外,还将那渎职的司法人员的家产查抄出来弥补给对方。

  吕布发现,中华五千年来,司法官僚的权限太大了,自由裁量权力太大了,司法腐败就会愈演愈烈,所以他吸取了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,引入了陪审团制度,议政员都是陪审员,每次开庭都必须要有九名陪审员在场,必须要有民众旁听,法官的判决结果如何,三分之二陪审员通过才能确认,如果不通过必须重新审判。

  吕布来自二十一世纪,对于那种拐卖儿童、妇女的人贩子深恶痛绝,特别是看到那些人贩子把别人家里健康的孩子打残逼迫乞讨,他更是怒不可遏,怎奈那一世有关部门对此不作为,吕布当时人微言轻,现在他不能忍受自己的帝国里有这样丑恶的现象,吕布为此颁布了一条《保护儿童妇女法》,里面严格规定,不准虐待儿童、妇女,不准拐卖儿童、妇女,人贩子一律判处终身劳役,其获利亲属连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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