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)第5章 正 己 (5)_蔡元培论人生·修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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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足,而约之以二纲,曰公义;曰公德。

  公义者,不侵他人权利之谓也。我与人同居社会之中,人我之权利,非有径庭,我既不欲有侵我之权利者,则我亦决勿侵人之权利。人与人互不相侵,而公义立矣。吾人之权利,莫重于生命财产名誉。生命者一切权利之本位,一失而不可复,其非他人之所得而侵犯,所不待言。财产虽身外之物,然人之欲立功名享福利者,恒不能徒手而得,必有借于财产。苟其得之以义,则即为其人之所当保守,而非他人所能干涉者也。名誉者,无形之财产,由其人之积德累行而后得之,故对于他人之谗诬污蔑,亦有保护之权利。是三者一失其安全,则社会之秩序,既无自而维持。是以国家特设法律,为吾人保护此三大权利。而吾人亦必尊重他人之权利,而不敢或犯。固为谨守法律之义务,抑亦对于社会之道德,以维持其秩序者也。

  虽然,人仅仅不侵他人权利,则徒有消极之道德,而未足以尽对于社会之本务也。对于社会之本务,又有积极之道德,博爱是也。

  博爱者,人生最贵之道德也。人之所以能为人者以此。苟其知有一身而不知有公家,知有一家而不知有社会,熟视其同胞之疾苦颠连,而无动于中,不一为之援手,则与禽兽奚择焉?世常有生而废疾者,或有无辜而罹缧绁之辱者,其他鳏寡孤独,失业无告之人,所在多有,且文化渐开,民智益进,社会之竞争日烈,则贫富之相去益远,而世之素无凭借、因而沉沦者,与日俱增,此亦理势之所必然者也。而此等沉沦之人,既已日趋苦境,又不敢背戾道德法律之束缚,以侵他人之权利,苟非有赈济之者,安得不束手就毙乎?夫既同为人类,同为社会之一员,不忍坐视其毙而不救,于是本博爱之心,而种种慈善之业起焉。

  博爱可以尽公德乎?未也。赈穷济困,所以弥缺陷,而非所以求进步;所以济目前,而非所以图久远。夫吾人在社会中,决不以目前之福利为已足也,且目前之福利,本非社会成立之始之所有,实吾辈之祖先,累代经营而驯致之,吾人既已沐浴祖先之遗德矣,顾不能使所承于祖先之社会,益臻完美,以遗诸子孙,不亦放弃吾人之本务乎?是故人在社会,又当各循其地位,量其势力,而图公益,开世务,以益美善其社会。苟能以一人而造福于亿兆,以一生而遗泽于百世,则没世而功业不朽,虽古之圣贤,蔑以加矣。

  夫人既不侵他人权利,又能见他人之穷困而救之,举社会之公益而行之,则人生对于社会之本务,始可谓之完成矣。吾请举孔子之言以为证,孔子曰: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。”又曰:“己欲立而立人,己欲达而达人。”是二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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