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)第2章 正 己 (2)_蔡元培论人生·修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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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但是其权利不可侵犯的原则却是相同的。因此,我的财产不愿被他人侵犯,那么他人的财产我也不能去侵犯,这就是对于财产的基本义务。

  关于财产的基本义务有四条:一是关于直接对待他人财产的基本义务;二是关于借贷关系的基本义务;三是关于寄托财产的基本义务;四是关于商品买卖的基本义务。

  盗窃是不义之举,即使是小孩也知道,而且法律已经严厉禁止了。如果用道德标准来衡量它,并非一定要有偷窃抢劫的行为才可以称为盗窃,用虚假的手段骗取他人的财物,其中可能有法律所追究不到之处,若用道德来衡量,这种罪行也与盗窃等同。还有貌似廉洁,却私下侵占丰厚利益的人,与那些盗窃之徒迫于饥寒才采取这样行为的人相比,其罪行更为严重。

  人所得到的东西,不一定与其所需要的总是一致,于是便产生了借贷的方法,财物的相互流通,实在是人生的美事。然而占有财产的人,本来没有一定要借贷给他人的义务,因此向别人借贷并得到他人的允许,不但有偿还的责任,也应当感谢对方的恩情。而且财产是产生利益的工具,把财产借贷给他人,就同时把借贷期内可能产生的利益一起让给他人了,因此不但有要求偿还的权利,还可以要求获得适当的报酬。而向别人借贷钱财的人,既然凭借所借贷的钱财享有了若干利益,那么割让其中一部分来酬谢借贷钱财给自己的人,也是当尽的基本义务。只是利益的多少,随时会有增有减,因此要求得到报酬的人不能没有限度。世上常有趁他人穷困急迫而要求过高的利息才肯借予的,这就是道德层面上的罪人了。至于亲戚朋友,本来就有通用财物的道义,有负债者出于感激将给予适当的报酬作为义务,但是借贷者却不应该斤斤计较,从而形成以利交往的陋习。

  凡是向他人借贷钱财的人,对于所约定的偿还期限必须遵守。也有的人仅把偿还钱财和报酬作为负债者的基本义务,却不顾及偿还的期限,这是错误的见解。例如学生向老师或朋友借书,期限到了却不归还,甚至有的还转借给他人,那么就会逐渐导致不能取信于人,而有书的人将会相互告诫不要把书借给他人,岂不是害人又害己吗?

  受人嘱托而为其保管财物的人,应该慎重,应该将所保管的财物看得比自己的财物更为重要,如果没有预先得到财物主人的约定或默许,就不能擅自使用。除了天灾或时事变化等人力无法挽救的情形以外,若有损害,都是保管者的责任。一定要做到所归还的财物跟当初交付时完全一样,之后保管的责任才算不辱使命。至于付给保管人的保管费,以及其所应当获得的报酬,这也是物主应尽的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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