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)第二百零三章 - 六部建设_回到原始部落当村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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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太昊族长的权力比各部族族长要大得多,特别是在军权上。太昊各部族的族长只能决定本部族事务,而不能调动属于太昊的军队。在现有的兵役法下,各部族是不允许建立属于本部族部队的,相信有了这一条,在很长一段时间内,太昊内部出现分裂的可能性不会太大罢。

  这一条我没有特别强调,太昊宗庙内的诸长老心知肚明,下面的各部族族长们的主要权力在于对本部族物资的分配,而在长老制下,族长要想多占,可能还得看长老会同意与否。更何况在接下来的成文法里,我还有关于部族、宗庙、族人之间的权力与义务规定,并将逐步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族人的基本权力,若部族的族长在物资分配中侵犯了族人的基本权力,宗庙会采取相应措施维护族人权力。

  因为太昊的成文法还在制订中,基本的政治制度建设起来以后,各项制度将随之成形,我倒也不急在一时。在我的计划中,还有几项法律或制度将在政治框架之下先行建立。

  首先是宗庙的组织机构建设。长期的长老团制度已经让长老们对各自的职责分工基本上熟悉,在宗庙内已经形成了法律、农业、制造、军事、祭祀及宗庙管理等几个大的长老团体,却只是一个较为松散的机构,没有明确的人员构成界定,风余作为大长老,对各个长老团都有参与权,而作为他的副手,现在风尘也有类似的权力,结果是风尘几乎对族中所有事务都得参与,累得要死。长老团内部尽管有相对居于主导地位的长老,却身份不明,职责不清,在遇到事情需要磋商的时候,“民主”会比较充分。却无法在严格的工作程序下实现必要的“集中”,有时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就会拖很长的时间才能得到结论。

  在我地方案内,现在是成立“官僚机构”的时候了。不过这个机构由两部分组成。一是决策机构,二是执行机构。与议会制下的“专业委员会”有点类似。专门地长老团负责作出决策,而在长老团之外,还得给他们配上专门地执行人员,以保证长老团的决策能很快得到贯彻实行。

  在与诸长老进行磋商以后,“太昊六部”宣告成立,刑部、农部、工部、兵部、礼部、文卫部(没有吏部)组成了目前基本地政府机构。

  刑部负责法律的制订与执行,但制订后的颁布及解释权归宗庙长老大会。没有经过大会表决通过的法律不能实施。各部族内部冲突一般由部族长老中负责法律事务的长老裁决或调解,只有不服部族长老裁定的冲突,或跨部族的矛盾问题才需要提交宗庙裁定。而对刑部长老们地裁定也不服的族人或部族,则可直接诉至大长老或族长那里,然后提交长老大会讨论决定。

  农部负责农业生产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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